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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9 【打印】 【关闭】

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正版软件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49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所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各部门应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和规范领用程序。

二、各部门应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购买计算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杜绝盗版侵权行为。

三、各部门、各课题组要将软件纳入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设备更新时硬件和软件应当同时配置。软件购置应严格控制配置需求,履行审批程序,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置国产品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管理支撑部门购置通用办公软件的,由部门提出购置与更新计划经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实施。

四、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软件资产须作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代码为715000)登记入账。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当和硬件分开独立入账。

五、各部门、各课题组要加大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力度,加强通用软件资产的归档管理,妥善保管软件授权证书及相关载体,保证软件资产安全保密。因私自向外泄漏或传播软件授权证书及相关载体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六、软件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程序进行,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使用的软件在工作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置。

 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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