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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9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公务租车管理,确保公务租车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租车原则:

因工作需要,外出洽谈工作、开会、学习、开展野外考察等公务活动,我所车辆无法调剂或无法满足需要时,课题组经课题负责人同意、管理部门经分管所领导同意,可以租用社会车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租用车辆。

   第三条 对外租用的车辆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车辆应有相应的营运资质,行驶证、牌等证件齐全有效;

   (二)按规定办理了保险;

   (三)车辆状况良好;

(四)驾驶员年龄应在国家规定的年龄范围内。

   第四条 租车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后,租车人员可对外联系租车,租车人员应事先审查拟租用车辆各项条件,并与车辆租赁方协商好相关事宜。

(二)租车费用超过8000元的,应事先签订租车协议。课题组对外签订租车协议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管理部门对外签订租车协议由主管所领导负责审核。

   第五条 车辆安全责任:

   (一)租用的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我所工作人员及学生不得自行驾驶,否则一切责任后果由驾驶者自负。

(二)私自租用车辆或者租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租车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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