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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形象标识应用规范 发布时间:2009-08-24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形象标识应用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属各部门和我所人员应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我所形象标识。

   

  第二章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所徽是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视觉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象征和标志。

  第四条 所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五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所徽。

  第六条 所徽及其图案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标准色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标准色为蓝色。在应用标准色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标准。

  第八条 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所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章 标准字体

  第九条 所级对外宣传、会议、仪式、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必须使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中文专用字体和英文专用字体。

   

  第五章 标准组合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标准组合是所基本标识展开应用时的主要形式,分为中轴式组合、横式组合、竖式组合(包括其反白应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 所有组合形式在应用时,均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禁用和其它不规范的组合形式。

   

  第六章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所旗是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十三条 所旗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标准,所旗的规格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第十四条 桌面用小旗和礼品旗有横、竖两种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并可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尺寸。

  第十五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所旗。

  第十六条 所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商业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及宣传用品等涉及所形象标识时,应参照《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形象标识,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所旗、所徽等行为,研究所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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