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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电子邮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4 【打印】 【关闭】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是中国科技网反垃圾邮件系统的用户,本所电子邮件系统直接与中国科技网反垃圾邮件系统相连,为有效管理电子邮件系统,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各部门工作人员和在学研究生等均可申请使用本所电子邮件系统。

   第二条 本所电子邮件系统具有统一的信箱域名cib.ac.cn,可用WEB方式和第三方软件以POP3SMTP收发电子邮件。邮件系统帐号统一由研究所信息网络中心管理,其它拥有服务器的部门不得开设对外服务的电子邮件服务。

   第三条 使用电子邮件系统需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长或导师等签字同意。邮箱容量一般为100M,最大附件30M。因工作或学习需要更大容量邮箱者,可向信息中心申请,批准后有偿使用。

   第四条 使用本所电子邮件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在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电子邮件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管理法规,遵守《中国科技网反垃圾邮件系统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合法使用本所电子邮件系统。

   第五条 电子邮件用户的用户名命名,在不引起歧义和误解的前提下,一般采用用户姓名的拼音组成(特殊除外)。单名者,用姓名的全拼;非单名者,采用姓的全拼,名字中每个汉字的第一个拼音字符组成。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使用与工作相关的电子邮件用户及其命名。任何个人电子邮件用户不得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可能伤害或影响他人利益的用户名。

   第六条 电子邮件账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使用,禁止将电子邮件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 电子邮件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事项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发送、转发和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扰乱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黄色色情和伤风败俗等信息,不得发送诽谤或污辱他人人格的信息,不得群发广告、病毒邮件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被动收到的不良信息,应及时向中国科学院反垃圾邮件系统投诉(投诉方法见邮件系统网站),并报告研究所综合办和信息网络中心协助处理,严禁扩散。

   第九条 如发现违反国家法规和本规定者,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关闭其账户,并按照研究所有关管理制度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违法电子邮件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或在学研究生离开本所后,邮件帐户最长保留三个月,之后电子邮件账号将被关闭。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生物所所有电子邮件用户,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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