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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08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我所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中科院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原则上应为我所固定编制职工,其它非在编人员一般不得安排从事涉密工作。非在编人员确因需要从事涉密工作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涉密人员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我所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四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五条 同时担负两个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所担负岗位中涉密等级最高的岗位界定。无明确岗位的涉密人员,按照所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的密级进行界定。

第六条 我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所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对拟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先审查、后录用”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涉密岗位所在部门依据涉密人员的岗位情况提出涉密人员人选,填写《中国科学院成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所保密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交所保密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由保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九条 拟聘用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所与其签订《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附件2)。个人应与部门签订《中国科学院成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3)。

第十条 新确定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随时进行,已确定的涉密人员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涉密人员按照《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保密教育培训制度》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二条 研究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遵守科学院和我所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与业务相关的保密知识;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主动接受保密检查和指导;若发现泄密隐患和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所保密部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当安排到较低涉密等级的岗位工作,或者调离涉密岗位。有关变动情况应及时向所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涉密人员接触、使用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密品、密件等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严格控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境,以及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应按研究所有关要求,履行保密提醒手续,明确告之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必须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到所保密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填写《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出国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4)。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到所保密委员会备案:

(一)与境外人员通婚,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其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二)涉密人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辞职、解聘、退养、退休等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部门应及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登记表》(附件5),并将有关情况向所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应当在离岗前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设备,未经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或做其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后应当执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为2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为1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为半年至1年。

第二十二条 脱密期管理方式为:

(一)调动到中国科学院范围内非涉密岗位的,由所保密委员会负责下达《涉密人员脱密期通知书》(附件6),由接收单位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二)涉密人员调离中国科学院,调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国防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非涉密岗位的,在接收单位履行脱密期。所保密委员会负责填写《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委托书》(附件7),委托接收单位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三)涉密人员被解聘,或本人提出辞职,或申请调往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的,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履行脱密期后方可办理解聘、辞职或调离手续。

(四)涉密人员退休、退养的,由原部门及所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期间,必须遵守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再次接触由研究所管理的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涉密人员资格解除,但仍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违反脱密期规定,擅自离职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所保密委员会报告,由所保密委员会向本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涉密人员奖惩及保密津贴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院、所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在保密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涉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院、所各项保密规章制度,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涉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相关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和承诺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三十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研究所统一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2: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附件3: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密人员出国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5: 涉密人员离岗登记表;附件6: 涉密人员脱密期通知书;附件7: 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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