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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08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通过观察或测试等手段,能够获取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纸质文件资料、胶片、磁盘、光盘、U盘等各种涉密载体。

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和复制

第四条 我所制作的秘密载体,应当依照《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按密级分别编排顺序号。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或复制必须严格审批。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批准程序为:申请人填写《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1),秘密级载体制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保密办公室审批;机密级载体制作还需主管所领导审批;绝密级载体制作需报上级机关审批。

(二)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批准程序为:申请人填写《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2),秘密级载体复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保密办公室审批;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还需主管所领导审批;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允许复制。

第六条 涉密公文的制作或复制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程序批准后进行。涉密公文以外的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或复制,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进行。涉密载体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明确发放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回收。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制作或复制应使用经批准的涉密设备,制作密件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需要由外单位制作时,必须到国家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指定单位制作。

第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或复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等材料要按照第七章的规定及时销毁。

第九条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中央文件不得复制或传真。绝密级领导同志指示件确因办理需要下传或横传的,只能以批示抄清的方式,批示抄清件仍按原指示件的密级管理。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接收登记与对外传递

第十条 接收国家秘密载体一般应通过机要通信渠道。除指定接收部门或签收人的以外,涉密文件一般由机要人员拆封。机要人员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填写《接收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附件3)。登记时应使用涉密计算机或专用登记簿,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登记。

第十一条 凡标有明确接收人的国家秘密载体,机要人员应做好登记,当面呈送收信人亲自签收、拆封,非收信人不得拆封。

第十二条 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须密封交机要人员签收统一管理。绝密级文件须用专用信封、密封条或加盖密封专用章密封。

第十三条 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经办人需先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4),按程序审批同意后进行。

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各种登记清单一般应保存3至5年;涉密项目资料的传递登记清单应保留至该任务结束,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加密传真和专人取送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采取专人取送方式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传递绝密级的密件,实行二人护送制。执行国家秘密载体传递任务的人员不能携带密件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密件的信袋上应标明收发件单位的名称和接收人。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阅使用及外出携带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阅使用要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 我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由保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载体的范围。

第十八条 向所内相关部门和人员发放或传阅国家秘密载体时,发放人需认真填写《发放国家秘密载体审批登记表》(附件5),按照批准的发放范围发放。国家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应及时回收,并在登记表上填写相应的内容。

第十九条 传阅、传达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批和使用,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密件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所内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由专人负责取送,禁止通过信箱发放和随意委托他人传递。

需阅办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人阅办后应及时退回发放部门机要人员,禁止向他人横向传递。阅件后需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传阅要准确及时,不得延误和积压。传阅件、亲启件、指定办理件一般要求当日退回机要室;办理件中秘密级文件一般应在7天以内退回机要室,机密、绝密级文件必须当日退回机要室。

第二十二条 严格国家秘密载体借阅使用管理,借阅使用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借阅使用标明的业务工作领域和应知悉的密级范围。

第二十三条 借阅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借阅人需填写《借阅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6),对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归还时间等做出明确记载,经部门负责人、保密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予借阅。

借阅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带出机要室,确因工作需要需带出机要室的应填写《借阅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中有明确说明并审批同意。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借阅国家秘密载体登记表》(附件7),认真履行发放、签收等手续,并且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

第二十四条 传阅、借阅和使用密件时,使用者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录和复印密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场所,因工作确需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需填写《外出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8)按程序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机密级、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携带秘密级载体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二)必须使国家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严防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四)禁止在家中、公共场所办理涉密文件。

(五)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旅游、探亲、访友和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或邮寄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的保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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