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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第13次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20131113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导师和兼职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实施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技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本所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承担研究生思想教育、科研道德培养等责任;关心爱护研究生,制止有害于研究生或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含命题、阅卷和复试等);承担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研究工作,负责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的指导和把关并及时维护研究生教育业务管理信息;按规定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本所举办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各教育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研究所评审通过的,可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导师上岗资格须同时满足达到以下条件:

(一)被聘为专业技术7级及以上岗位;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EI究论文2篇及以上,累积影响因子大于7

(三)具有协助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经历(有明确学生及承担的培养任务)

第十三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被聘任为四级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二)具有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经历;或已培养一届合格的硕士生,并具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经历(研究所引进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经研究所认定后可不受此限制)

(三)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SCI一区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名单。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 研究所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招生导师岗位,并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上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具有导师资格、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信息门户教师系统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对上岗导师申请者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以及近3年的研究生培养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导师一般不再招收新生。取得导师资格但未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十八条 研究所定期开展岗位评议。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无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完成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任务及科研经费的(评议前3年度到所可用经费低于30万元/年);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足、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以就业当年签署就业协议情况来确定);
(四)在科研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在读研究生数已经超过了9名的;

(八)连续3年未通过研究生导师上岗审核;

(九)本人在职攻读学位期间;

(十)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所原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送:

成都生物所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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