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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358

 

所属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20131129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成都生物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成都生物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成都生物所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六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七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八条 评审组织:

成都生物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二)研究所初选。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实施细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所公示阶段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国科大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生物所综合办公室

20131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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